参与共同故意伤害,能争取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吗?
相关领域:故意伤害罪
参与共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否能认定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本案中梁锐全律师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开篇
本来只是帮亲戚应对上门讨债,没想到参与打斗致人重伤,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怎么才能争取到更轻的处罚?
案情回顾
同案人黄某清因欠被害人黄某债务未还,黄某带人上门讨债引发冲突,黄某清纠集陈某、陈某某等人在家中等候,冲突发生后,陈某等人使用木棍参与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在本次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该认定直接影响对陈某的量刑结果。如果不认定为从犯,陈某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如果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获得更轻的刑期。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梁锐全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全案证据,发现陈某并非本案犯意发起者,也不是本案的组织者,是受黄某清纠集参与本案,冲突发生后才动手殴打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据此提出,陈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被害人不当讨债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对陈某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19)桂0802刑初423号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2月25日
-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梁锐全提出的从犯认定意见,认定陈某系从犯,对陈某予以减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十六天,折抵先行羁押期限后,刑期已于2019年9月4日执行完毕。
实务建议
梁锐全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共同犯罪案件中,很多参与者并非犯意发起者和组织者,不要一概认为所有参与者都要承担最重的责任,要积极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自己在案件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的证据和意见,争取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如果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也要及时提出,这也可以获得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常见疑问
认定为从犯一定会得到减轻处罚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认定为从犯,就一定会比主犯的量刑更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选择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定会判三年以上吗?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如果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比如认定为从犯、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就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
免责声明
本文由梁锐全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