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开运动会没配校医,学生运动猝死要担责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梁锐全律师
梁锐全 合伙人、副主任 ·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学校举办校运会未配备校医及医疗保障,学生运动猝死,学校被判承担60%责任,本案由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梁锐全作为学校代理人参与诉讼。

学校开运动会没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学生运动中突发疾病不治身亡,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本案就涉及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本案中,邓某、卢某之子邓春森是桂平市罗秀中学高三学生,2015年11月罗秀中学举办校运会期间,邓春森和同学参加气排球活动时突发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诊断为心肺功能衰竭。罗秀中学未配备校医,校运会期间也未外聘有资质医生提供医疗保障,罗秀中学在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邓某、卢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54万余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梁锐全作为罗秀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二审。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罗秀中学未配备校医、未在运动会安排医疗保障,对学生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代理要点

梁锐全梳理一审认定事实,结合全案证据确定代理思路:邓春森的死亡原因已经由桂平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不存在一审事实不清的问题;罗秀中学确实未做好校运会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认可一审法院对学校存在过错的认定,赞同上诉人保险公司关于事实部分的主张;事发后学校已经及时安排转送学生就医,不存在因学校原因延误救治的额外过错。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17)桂08民终421号
  • 案由:生命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年4月8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赔付被上诉人邓某、卢某320262.4元。

本案适用法律

本案审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核心适用条款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办案复盘

本案中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未做好安全医疗保障,存在明显过错,最终被判承担60%责任,这给各类教育机构组织集体活动敲响了警钟,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忽视,即使是学生自行开展的活动,只要发生在校园内、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学校依然要承担管理责任。

常见疑问

学生自行参加非参赛活动,学校可以免责吗?

学生在校园内、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开展活动,即使不是提前报名参赛的项目,学校依然对其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此直接免责。具体责任比例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存在过错。

校方责任险会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这个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本案中,罗秀中学投保的校方责任险扩展责任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承担。

实务建议

梁锐全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一定要提前做好安全风险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疾病、意外受伤等情况,提前配备必要的医疗保障力量,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急救对接,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过错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对于家长而言,孩子参加集体体育活动,如果孩子本身有特殊体质或既往病史,应当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提前做好防范,发生意外后也能及时对症处置。

本文由梁锐全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梁锐全律师 证号 1450820112074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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