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遇交通事故死亡,能按城镇标准算死亡赔偿金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梁锐全律师
梁锐全 合伙人、副主任 ·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农村户口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满足法定条件即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案是梁锐全代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判。

当事人困境切入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农村户口的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真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吗?本案就围绕这个核心问题展开,我们一起来看法院的裁判结果。

案情回顾

曾某1等四人作为死者苏某的近亲属,起诉卢某、某某物流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贵港分公司,要求赔偿因苏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43万余元。苏某原系广西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前一年已随女儿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城镇。梁锐全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苏某系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该争议焦点直接决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对案件最终结果影响巨大。

办案思路与焦点突破

梁锐全接案后,梳理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发现原告提供了苏某女儿的租房合同、居住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社区证明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苏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佛山市顺德区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梁锐全认可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金额提出了合理调整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6)桂0821民初351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12月29日
裁判结果: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赔偿407322.97元给原告曾某1、曾某2、曾某3、曾某4;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常见疑问

1. 农村户口出交通事故,一定按农村标准赔偿吗?

答:不一定。只要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就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2. 在外地城镇居住,能按外地城镇标准主张赔偿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实务建议

梁锐全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想要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一定要提前收集好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作收入证明等,足以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这样诉讼请求才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主张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时,也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过高的诉求很难得到全额支持。

本文由梁锐全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梁锐全律师 证号 1450820112074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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