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锐全结合(2025)桂08民终1576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务合同纠纷款项性质认定问题

梁锐全律师
梁锐全 合伙人、副主任 ·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梁锐全结合(2025)桂08民终1576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务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代理人结算权限及款项性质对劳务费支付的影响。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徐某是否有权代表林某某对翟某的劳务款进行结算;二是林某乙转账的5万元是否应认定为林某某支付给翟某的劳务费。

案件基本事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2025)桂08民终15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翟某、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林某某委托徐某、吕某处理案涉项目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项目施工管理、款项结算等。2023年2月18日,徐某出具《结帐单》确认翟某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劳务款合计374994元,已预支143994元,剩余231000元。后某某公司向翟某支付95700元,林某某主张林某乙转账的5万元为已付劳务费,一审法院认定该5万元应抵扣,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与裁判思路

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违法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审改判情形)等规定,认为徐某的代理权限已通过林某某的授权及实际履行行为追认,《结帐单》合法有效;林某乙转账的5万元备注虽为工资,但结合款项用途(部分为农民工工资)及结算时间,不应认定为已付劳务费,故改判林某某支付翟某劳务款135300元及相应利息。

关联问题解答

代理人超越授权的结算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林某某虽主张徐某的授权仅为工资发放审批,但结合其出具的《委托书》明确徐某有权处理项目所有事宜,且某某公司按徐某申请发放工资,应视为徐某的结算行为已获追认,故结算有效。一般情况下,代理人超越授权的结算需被代理人追认才对其发生效力,但本案中林某某的实际履行行为已构成追认。

工程款与劳务费混同时如何区分?

实践中,林某某主张的69万元包含材料款与工资,但本案中林某乙转账的5万元备注虽为工资,但结合林某某的陈述(部分款项为农民工工资)及翟某的抗辩(代为发放工资),二审法院未将该5万元认定为已付劳务费。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款项的实际用途、转账时间及结算文件的对应关系,避免混同。

办案视角提示

梁锐全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一是劳务人员应要求出具明确的结算文件,确认款项性质;二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时,应审查分包人的资质,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款项支付时应明确备注用途,避免后续纠纷。本案中,翟某因保留了《结帐单》及工资明细表,最终获得支持;林某某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5万元为已付劳务费,导致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免责声明

本文由梁锐全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梁锐全律师 证号 1450820112074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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