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分家的房屋,一方起诉要求平分一半能支持吗?

梁锐全律师
梁锐全 合伙人、副主任 ·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法院不支持原告平分一半共有房屋的请求,会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分家协议确定分割份额,结合广西平南县法院(2019)桂0821民初3094号生效判决,分析分家析产纠纷的常见处理规则。

核心争议裁判观点

梁锐全结合(2019)桂0821民初309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原被告已经签订书面分家协议明确原告份额的前提,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平分案涉房屋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判决按照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确定原告享有的房屋份额。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平分案涉共有房屋一半份额是否符合约定,以及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基本情况

曾某1与曾某2是同胞兄弟,1982年双方父母分家时,将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附城社区桐油木根屯的案涉瓦木结构房屋分给曾某1、曾某2二人共有。1996年,曾某2未经曾某1同意,以个人名义申请将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年10月,原被告及其他家人共同签订《关于伟全、锦荣房屋划分协定》,明确约定曾某1分得案涉房屋前面铺面一间,长15.56米,宽5.74米,四至也做了明确约定。

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一直由曾某2管理使用,后曾某2将原协议约定分给曾某1的铺面改为自家出入通道。2019年,曾某1起诉要求将案涉房屋实物分割,原被告各占一半份额,价值约25万元。曾某2抗辩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且房屋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案涉房屋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原告起诉未超过时效。第二,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分家协议,明确了原告的份额,原告要求重新分割平分一半没有事实依据,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第三,虽然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有协议证明原告是实际权利人,所以被告抗辩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不成立。最终判决按照协议约定,从案涉房屋北面划出长15.56米、宽5.74米的房屋归原告曾某1所有使用。

关联常见法律问题

分家析产的物权分割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一般规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权利人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份额,无论过了多少年,都有权起诉主张分割。本案中,虽然距离分家协议签订已经过了二十多年,原告起诉仍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就是这个规则的典型体现。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就归登记方所有吗?

梁锐全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很多人都有这个误区,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实际上,不动产登记只是产生公示效力,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权利状况和登记不一致,应当按照实际权利状况确定归属。本案中,虽然土地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有书面分家协议明确证明原告享有份额,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被告主张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的抗辩意见。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梁锐全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妥善保管核心证据。分家析产案件中,书面分家协议是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证据,只要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被法院认可。如果已经达成了书面分家协议,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遗失。如果一方事后不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可以拿着协议起诉,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

诉讼请求要符合约定。如果已经有生效的分家协议,起诉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份额提出诉讼请求,不要随意提出超出协议范围的请求。否则,不仅超额请求得不到支持,还要承担对应的诉讼费用。本案中原告请求平分一半房屋,最终只得到协议约定的份额,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

分家时尽量完善登记。如果分家涉及不动产,应当尽量要求将所有权利人都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上,避免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减少后续争议发生的可能。如果确实无法登记在多名权利人名下,一定要签订清晰明确的书面协议,写明各方的份额、位置、四至范围,各方签字确认,最好找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或者办理公证。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19)桂0821民初3094号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10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文由梁锐全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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