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累犯会怎么判刑?
相关领域: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累犯会依法从重处罚。本文梁锐全结合(2023)桂0821刑初804号生效判决,解析开设赌场罪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梁锐全结合(2023)桂0821刑初80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被告人洪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两年又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超10万元,最终被认定为累犯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赌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本案基本事实
2023年4月初至6月,洪某雇请陈某、某甲(二人另案处理)在广西平南县一民宅内利用多台赌博机开设赌场,每日十多人参赌,其中3台赌博机可供24人同时赌博,洪某收到赌资不少于10万元。案发后洪某亲属代其退违法所得3万元,另一涉案人员退未转赌资5310元。洪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洪某构成自首,且转账资金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不认可指控的赌资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是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没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现有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已经甄别排除了其他合法经济往来,足以认定洪某收到赌资不少于10万元的事实。最终认定洪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累犯,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桂0821刑初804号
- 案由: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3月14日
关联法律问题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一般规则,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的,就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洪某违法所得不少于10万元,远超3万元的认定标准,因此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实践中,除了违法所得数额,赌资累计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赌博机数量达到10台以上等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认定。
累犯对开设赌场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刑法一般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洪某2021年5月刑满释放,2023年6月再犯开设赌场罪,间隔不到两年,且本次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认定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如果本案不构成累犯,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量刑会相对更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案视角
梁锐全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赌资、违法所得的认定往往是核心争议点,这类案件通常会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类证据,辩护人办理同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控方是否已经甄别排除了合法经济往来,是否有足够证据相互印证指控的数额,如果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会及时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量刑情节辩护方面,自首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很多当事人被现场查获后误以为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构成自首,实际上没有投案主动性就不构成自首,辩护时要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辩护方向,重点围绕退赃退赔、如实供述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从轻处罚,本案中洪某主动退赃获得了酌情从轻处罚,就是这类辩护思路的典型体现。
事前风控方面,不要误以为设置几台赌博机只是小额生意不会触犯重罪,实际上只要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就属于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前科的更要注意,五年内再犯会被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梁锐全提醒,切莫心存侥幸触碰刑事红线。
免责声明
本文由梁锐全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