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梁锐全律师
梁锐全 合伙人、副主任 ·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恋爱期间转账属于一般赠与无需返还,本文结合(2025)桂08民终1429号广西贵港中院赠与合同纠纷案,解析恋爱赠与分手后返还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梁锐全结合(2025)桂08民终142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款项,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基于本案中双方恋爱同居八个多月,扣减互相转款后剩余金额未超出共同生活合理限度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4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

曾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同居共同生活,八个多月后双方分手。曾某主张恋爱期间其给付李某的24000元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无法结婚,要求李某返还该款项。一审法院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曾某败诉的关键在于举证不足:曾某仅能证明部分520元转账是李某主动要求转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附加条件,法院因此认定案涉转账属于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桂08民终1429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5日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案涉赠与财产已经完成交付,因此赠与人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实践中常见踩坑点就是,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分手后所有转账都能要回来,实际上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赠与附了结婚条件,否则只能按照一般赠与处理。

“520”“1314”这类特殊金额转账,分手后一定不用还吗?

一般规则是,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将特殊日期、特殊金额的转账认定为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账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或者属于借贷性质,法院也可能支持返还请求。在本案中,曾某主张李某刻意要求分多次转520元就是为了规避返还,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结婚为条件,因此法院还是认定为一般赠与。

恋爱期间大额赠与,分手后都能要回来吗?

一般规则是,如果赠与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表达爱意的范围,且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最终双方未结婚,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法院大概率会支持。但具体是否属于“大额”,需要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经济水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在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了八个多月,存在较多共同消费,扣减互相转款后的剩余金额,法院认定并未超出合理生活交往限度,因此不支持返还请求。

办案视角提醒

梁锐全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主张返还恋爱赠与的关键证据,是要证明赠与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附加条件的。很多当事人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佐证赠与附了条件,最终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比如本案中,曾某仅证明部分转账是对方要求转的,但无法证明是附结婚条件,因此败诉。建议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如果是大额赠与,最好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保留好相关证据。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时,最好提前明确款项的性质和条件,避免分手后各说各话。比如如果是借款,要写借条;如果是附条件赠与,要明确说明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很多人觉得谈条件伤感情,但等到分手产生纠纷时,没有证据反而会遭受更大损失。

梁锐全提示,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差异,本文仅为一般性实务指引,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

免责声明

本文由梁锐全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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