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货车司机盯执法车辆赚信息费,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吗?

梁锐全律师
梁锐全 合伙人、副主任 ·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帮货车司机盯执法车辆赚信息费,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广西桂平法院生效判决显示,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追责,梁锐全结合该案解析相关法律规则。

核心刑事问题解答

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怎么办?帮人盯执法车辆赚信息费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梁锐全结合(2026)桂0881刑初267号生效判决解答:

裁判结论与争议焦点

梁锐全结合(2026)桂0881刑初26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为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本案争议焦点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情节严重”,以及是否均应认定为主犯。

真实案例简述

陈某甲、施某、梁某甲等五人组建“某队”微信群,组织人员通过蹲守、跟踪等方式获取执法车辆行踪,将信息告知货车司机以帮助逃避执法,从中收取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五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利用通讯群组发布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桂0881刑初267号;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8月3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条第(五)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规则层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五被告人利用通讯群组发布帮助逃避执法的违法信息,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认罪认罚后能从轻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施某、梁某甲等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已依法从轻处罚。需注意,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并非必然从轻。

退赃退赔对量刑有多大作用?

一般规则层面,退赃退赔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施某、梁某甲等三人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已酌情从轻处罚。但家庭困难不属于法定从宽情节,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全案事实。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梁锐全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一是日常行为需避开刑事红线,切勿参与泄露执法信息、帮助逃避监管等违法活动;二是若涉嫌此类犯罪,应及时委托律师,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三是需明确主从犯的认定标准,积极退赃可作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免责声明

本文由梁锐全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梁锐全律师 证号 1450820112074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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