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酒驾车主骗钱,构成诈骗罪会怎么判?

梁锐全律师
梁锐全 合伙人、副主任 ·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诈骗罪

碰瓷酒驾车主骗钱构成诈骗罪,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人均被认定为主犯,其中一人获缓刑。梁锐全结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4)桂0802刑初445号生效判决分析定罪量刑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梁锐全结合(2024)桂0802刑初44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黄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能否适用缓刑。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黄某虽然未分得赃款,但积极参与实施碰瓷诈骗的全部环节,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结合其退赃谅解、认罪悔罪的情节,对其适用了缓刑。余某作为主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真实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余某向黄某提议合伙碰瓷酒驾车主骗取赔偿,二人约定好分工后,选定饮酒后的韦某作为作案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韦某酒驾怕被处罚的心理,骗取韦某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二人均退赔了被害人损失,黄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梁锐全从辩护视角梳理,本案中辩护方的核心策略是争取认定黄某为从犯,进而获得轻判。但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黄某参与了物色目标、制造事故、收取赃款的全部关键环节,虽然赃款主要由余某支配消费,但仍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认定为主犯,这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的一般规则。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般规则层面,只要行为人积极参与了犯罪的核心环节,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直接作用,就会被认定为主犯,不会仅因为未分得赃款就直接认定为从犯。本案中黄某虽然没有分得现金赃款,但参与了共同消费赃款,且实施了制造交通事故这一核心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参与犯罪但仅起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综合判断。

认罪认罚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般规则层面,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都会结合具体情节给予从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均对其从轻处罚,其中黄某因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被适用缓刑。如果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即使有其他从轻情节,也无法获得该项从轻从宽处理。

梁锐全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共同犯罪案件辩护时,要梳理各行为人在各犯罪环节的具体作用,结合现有证据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如果确实属于从犯,要积极向法院提出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如果当事人确实起到了主要作用,也要及时调整辩护策略,重点围绕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尽可能争取缓刑机会。

对于普通人而言,要避免碰瓷类的刑事风险,切不可因贪图小利参与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是被他人邀约,也要坚决拒绝,因为一旦参与实施核心犯罪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主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酒后切勿驾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桂0802刑初445号
案由:诈骗罪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3日

本文由梁锐全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梁锐全律师 证号 1450820112074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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