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还会采纳吗?
相关领域:买卖合同纠纷
逾期提交的证据并非必然不被采纳,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仍可依法采信。本文结合广西贵港中院(2026)桂08民终182号买卖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逾期提交的《商品销售报单》,法院能否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梁锐全结合(2026)桂08民终18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原告某公司在一审开庭辩论结束后才补充提交11张《商品销售报单》,上诉人曾某、罗某甲主张该证据逾期提交属于无效证据,不应采信,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中6张报单的采信结论。基于本案特定事实,该6张报单记载的供货金额、日期与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收条中6笔已付货款的金额、日期基本吻合,能够形成证据链,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因此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某公司与原某坊公司(曾某、罗某甲为股东,后注销)存在多年稻谷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某公司起诉主张原某坊公司欠付货款,曾某、罗某甲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注销时出具了无债务的清算报告,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共计供货3665513.74元,原某坊公司实付货款3074803元,尚欠590710.74元,判决曾某、罗某甲支付该欠付货款。
曾某、罗某甲不服,上诉主张某公司逾期提交的6张《商品销售报单》不应被采纳,一审计算货款错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证据逾期提交,只要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就应当采纳。本案中该6张报单与上诉人提交的收条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供货事实,因此一审采信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关联法律问题
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定会被法院排除吗?
不是所有逾期提交的证据都会被排除,是否采纳核心看该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梁锐全结合办案经验发现,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就必然不被采纳,其实并非如此。如果该证据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法院通常都会予以采信,仅会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罚款,不会直接排除。本案中某公司逾期提交的报单因为能和对方证据印证,所以最终被采信,完全符合这个规则。
公司注销后,股东清算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时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曾某、罗某甲明知案涉债务存在,未直接通知债权人某公司,即以无债务的清算报告办理了注销登记,符合上述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一审判令二人承担付款责任是正确的。
梁锐全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关于举证期限,关键证据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也要提前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和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逾期证据仍可采信,但实践中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即便证据被采纳,也可能面临训诫甚至罚款,还会影响法官对己方的心证,对当事人不利。本案中某公司逾期提交证据虽未被排除,但也有5张报单未被认定,可见及时举证的重要性。
公司清算注销时,股东一定要如实清理债务,通知已知债权人。不能为了快速注销就隐瞒公司债务,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否则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来是公司的有限责任,最后变成股东个人责任,得不偿失。梁锐全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股东对清算规则不了解,误以为注销后公司债务就消灭,最终导致个人承担责任,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对于买卖双方长期往来未结算的交易,双方都应当注意保存每一笔交易的凭证,不管是供货单还是付款凭证,都需要有对方确认的签字或盖章,避免发生纠纷后因为证据不全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双方没有最终结算,就是靠各自持有的凭证逐笔核对才最终认定欠款金额,如果其中一方关键证据缺失,结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6)桂08民终18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5月9日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由梁锐全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