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楼板厚度不达标,一定能解除合同退房吗?

梁锐全律师
梁锐全 合伙人、副主任 ·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楼板厚度不达标不一定能解除合同退房,只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且无法修复的,法院才会支持解除合同。本文结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桂08民终175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梁锐全结合(2026)桂08民终17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虽然经司法鉴定认定案涉商品房多块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因为该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复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且开发商已经做好修复准备,买受人拒绝配合修复,法院最终驳回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买受人主张的鉴定费、律师费由开发商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商品房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否达到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真实案例简要

陈某某、莫某某向广西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桂平市一套预售商品房,付清全部购房款65万余元后,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多块楼板厚度明显不足,经诉前司法鉴定,抽检3块板合格率仅33.3%,楼板厚度不足会影响房屋结构承载能力,鉴定机构建议委托专业单位出具修复方案修复。某甲公司接到异议后,积极联系专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并且和专业加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准备修复,但陈某某、莫某某拒绝开发商进场修复,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楼板质量问题可以修复,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不支持解除合同,仅判决开发商承担鉴定费1万余元和律师费8000元。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只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就一定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只有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无法修复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才会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即使被认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修复方式确保建筑物安全使用,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法院通常会优先支持修复而非解除合同,本案就是典型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解除,按揭贷款合同能单独解除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才能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银行已经放款),所以不会支持单独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本案裁判也符合这一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梁锐全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固定要及时。遇到房屋质量问题,首先要固定原始状态的证据,不要擅自改造房屋结构。本案中买受人在发现质量问题前已经自行开凿承重墙,被法院认定自身对无法入住存在过错,不支持其租房损失的赔偿请求。如果确实需要先行装修,一定要先通过公证、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房屋原始质量状态,避免后续责任分不清。
第二,诉讼策略要合理选择。不要一开始就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因为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可以修复,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受人需要承担大额的诉讼费,成本很高。通常可以先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同时主张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违约金等,更符合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也能降低自身诉讼风险。
第三,收房验房要提前排查。购买预售商品房,收房时一定要先验房再收房、再装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固定证据,避免装修后才发现质量问题,不仅处理麻烦,还可能因为自身装修改造被认定存在过错,无法主张全部损失。

梁锐全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也就是维护商品房交易稳定,对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优先通过修复和赔偿解决,不轻易解除合同。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桂08民终175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5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本文由梁锐全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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